北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北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票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7〕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各园(景)区管委会:
  《北票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票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8日

  北票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促进村镇建设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建设工程实行市、乡两级分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区域外的集镇、建制镇、村庄建设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区域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镇、建制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村镇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村镇建设工程监管的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域内所有新建(含加层扩建)公共建筑、商品房开发以及所有村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非农民自建住宅的建筑工程,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新建(含加层扩建)的农民自建住宅、所有村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生产经营性建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二层及以上住宅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乡镇政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建设所具体实施。
  (三)上述以外的农民自建单层住宅的建设活动,由各乡镇政府以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的方式加强管理。
  第四条  建设(开发)单位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开工前建设方到住建局及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办理报建、招投标(直接发包)、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由住建局委托的监管机构监督竣工验收工作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开发)单位建设限额以下工程和村庄农民自建单层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方要到乡镇建设所办理开工许可手续;施工过程中,乡镇建设所要加强监管;工程竣工后,乡镇建设所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五条  限额以上的村镇建筑工程和所有村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加层扩建)二层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采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并由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承建。限额以上工程的设计图纸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准使用,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
  第六条  所有村镇规划区域范围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生产经营性建筑工程和村庄农民自建单层住宅工程。建设方应选择具有相应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
  第七条  村镇建设工程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许可手续后,有关部门方可予以工程定位放线,工程方准开工建设,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屋产权执照。
  第八条  住建局和乡镇政府应按工作分工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监督重点放在抓好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重点对工程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以及预制件与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乡镇政府应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执法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职责,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开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或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备案手续而交付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限额以上工程报住建局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北票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