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北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票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政发〔2016〕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各园(景)区管委会:
  《北票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票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北票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未取得校车运营许可的企业、个人均不得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北票市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车办)负责全市校车运营管理工作,市教育、公安和交通部门派驻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相关业务协调处理工作,为校车安全运行与管理提供各种保障。
  第五条 市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市教育、公安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乘车学生、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每学年进行安全教育不少于2次。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第八条 学校责成专人负责校车日常管理工作,校长作为校内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校内管理直接责任人。明确专人负责清点乘车学生人数,与随车照管员做好交接工作。
  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随时掌握学生日常上下学的交通方式和交通方式变化情况,建立台账,对有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学生及时教育和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单独签订针对性责任书,明确学生监护人责任。
  坚决制止学生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行为,并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可根据本校情况合理设置校车停靠专用场地和校车专用通道。
  积极向相关责任部门反映,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完善校园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九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工作,拒绝乘坐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自行承担因乘坐其他车辆引发的责任和后果。
  第十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规范运营行为,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服从市校车办管理和指挥,及时整改问题隐患,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学生乘车安全。如有意外事故发生,造成乘车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车辆事故等均由校车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须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市校车办负责办理。根据事项内容,市校车办填写《校车工作意见函》,明确具体承办人、责任部门和办理时限,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校车服务提供者,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市校车办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并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校车办牵头,市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单位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参加,每季度至少研究校车运营管理工作1次以上,协调解决现实问题,着力提升校车运营管理水平。

  第四章 车辆及司乘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校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购买车辆必须为校车服务提供者完全所有权。
  2、车辆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3、具有全部法定的车辆手续。
  4、车辆应为新购买的车辆,必须在朝阳市注册登记。
  5、每辆校车必须参加除交通强制险外的第三者责任险(至少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至少50万元)等险种保险。
  第十五条  校车驾驶员因特殊情况临时不能驾驶校车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派遣有校车驾驶资质人员顶替,并及时与学校和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十六条  随车照管员每天要与学生监护人、学校分别签订学生上下车交接单,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方可离车。
  第十七条  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有辱骂、训斥和恐吓学生等行为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无条件更换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在极端恶劣天气下,校车不能通车的,校车驾驶员或随车照管人员要及时与校方联系。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每月向市校车办报送车辆运营、人员配置、日常管理等情况,如遇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向市校车办报送实际动态。
  第二十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为所有校车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排专人实时监控司机和车辆动向,监测车速,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改正处理,市校车办对监控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校车提供者要建立健全校车档案、校车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有详细记录和影像资料。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安全管理员一名,专门负责校车安全制度建设、驾驶员及照管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每年对驾驶员及照管员进行至少2次安全教育培训,并将内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校车提供者在每学期校车运营前要与学校、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将接送学生的线路、地点、时间和交接方式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监护人,由监护人认可并签字,通过召开家长会形式定期沟通校车使用情况。
  校车运载学生,不得随意并车、串车次、更改线路,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校车服务提供者负责。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运营。
  校车服务提供者如更换行驶线路、站点,须与学校进行协商,由市校车办批准后方可更换。更换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须向市校车办提供相关手续后方可更换。
  校车服务提供者须根据乘车学生人数变化随时调配车辆,并配备足够应急车辆,必保在一小时内完成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校车经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收取车费,并以告知书形式告知每位学生监护人,不得随意变更收费标准,如有随意收费行为,一经查实,按校车服务提供者违约处置。
  第二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禁止以学生居住分散、路途较远等理由拒载需乘坐校车的学生,如发现拒载行为,按照《校车经营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处置,直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对学生家长反映的情况要及时处理,做好解释沟通工作,不能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学生家长大量上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独立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

  第六章  评价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校车办牵头,市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单位参加,校车服务提供者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满意度调查表》,涉及校车安全性、服务质量、运营管理、司乘人员态度、卫生状况、基本设施、站点设置、车辆违章等方面内容,评价分为“较好、一般、差”三个标准,并明确要求填写“差”评涉及整改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末,市校车办牵头,校车服务提供者参加,逐一征求各有关部门、各学校及乘坐校车学生监护人意见,发放《校车服务满意度调查表》,汇总信息,形成整改问题清单,现场与校车服务提供者沟通反馈,对“差”评涉及的整改事项由校车服务提供者在20日内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市校车办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组建问题整改督查组,根据整改问题清单,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到原征集地,对原群体再次征求意见,如“差”评率较上次测评每提高1个百分点,在年末校车补助资金中扣减0.5个百分点。
  第二十九条  每年末,市校车办牵头,校车服务提供者参与,对校车服务提供者运营服务工作面向学生监护人进行年度总体测评,分为“较好、一般、差”三个标准,差评率每超过20%一个百分点,扣减补贴资金总额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对校车服务提供者运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校车使用许可。
  第三十一条  市校车办、公安、教育、交通等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
  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的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必须自行配置幼儿专用校车,服务对象仅为本园幼儿,且不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由市教育局进行审查,并牵头协调市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进行安全监管。
  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的公立幼儿园,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指定或招标)购置幼儿专用校车提供接送服务。市校车办、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对校车服务公司运营行为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校车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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