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自然资发【2020】32号关于印发《北票市2020年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0-08-24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游览:

各国土资源所、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票市2020年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票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17日


北票市2020年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效能,本着“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全面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朝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朝阳市2020年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巡查,是指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土资源所通过对所辖行政区域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范围,实行分片包干,定点、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三)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土资源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巡查区域和职责
  第五条  动态巡查区域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国土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利用现状,编制巡查责任分区图,并定期更新。
  巡查区分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城乡建设规划区、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周围、城乡结合部、省国道主要公路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矿业开发活动集中区、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及违法行为易发区;二级巡查区为小城镇周围、县乡道路两侧及成片居民区周围和一般矿区;三级巡查区为未划入一、二级巡查区的区域。
  一级巡查区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二、三级巡查区域,实行定期全覆盖巡查。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所属基层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三)组织本级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对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巡查责任人员要分片包干,负责的责任区域要明确到村。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巡查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主要责任。要制定巡查计划,确定巡查频率,及时解决巡查工作中的问题。
  巡查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拒不停止或已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第一责任人员报告情况,并报有行政处罚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九条  巡查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条  巡查主要采取全面巡查与重点巡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国土资源管理所对辖区内巡查区域保证每周覆盖巡查一次,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重点巡查。农闲季节和非农建设用地高峰期、特定矿种价格上扬时期应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十一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及装备,装备包括车辆、通讯工具、照明工具、防身器械、GPS、摄像机或照相机、计算机、电池等巡查工作的必备器材;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取证及收集相关材料。对发现和核查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终止、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改正。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方案第四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巡查第一责任人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纠正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并在发现或初步核实后的2个工作日内,经巡查第一责任人审核和巡查实施主体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有行政处罚权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受案部门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告知上报单位。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及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规范。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等有效证件。
  第四章  制止、报告和通报
  第十四条  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实施主体,对巡查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基层国土资源所应在动态巡查发现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一)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的违纪行为;
  (三)阻挠和干预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定期报告是指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第十七条  动态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或者认为需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上报。动态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部门移送。
  第十八条  通报分为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
  案件情况通报是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新闻媒体单位。
  工作情况通报是指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报送巡查工作报告时,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基层国土资源所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巡查工作情况,每月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等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
  第五章  保  障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保障机制。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并实行定员定岗。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防身器械、照明设备、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村为基础的国土资源网格化管理制度,弥补动态巡查在人手、区域、频率等方面的不足。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把动态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动态巡查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工作的首要指标。考核结果做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第一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巡查工作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四)监管不力,发现迟缓,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五)填写巡查台帐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